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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这样,孩子的家长无权向你主张误工费,他有权主张的应该是护理费.因为在这个案子里他是以护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而孩子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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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这个主要的责任是在孩子的监护人,学校在放学以后对学生就不再有监管的义务了,所以校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其次就是剩下的学生因为是死亡学生发起的该项活动,所有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他自己,其他几个学生的家长可以做适当的赔偿,原告没有权利要求在开庭是对方的监护人必须出庭,不出庭就视为默认,这个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被告是可以请律师代为出庭的,所以就是起诉这个也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的。
必须要有学校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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