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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是什么

2021-12-01
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和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进出国境(边境),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按其偷逃应纳税额承担刑事责任: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偷逃应纳税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和货物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纳税额处罚。累计应纳税额时,应根据每次走私货物、货物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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