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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情况下,就可能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出现名义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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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章程未规定瑕疵股东除名条款时,仅在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将其除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股东除名涉及对于股东个人权利与利益的重大调整,因而除了要明确规定除名的适用情形之外,为了确保除名的可预见性,防止权利滥用,确保除名决议的有效性,务必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可以采取股东会决议方式对股东予以除名的详细情节,避免只采用严重、重大、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等措辞。
一、未及时公示企业信息 企业即时信息应该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包括以下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与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以及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如果没有及时公示,工商部门令其在10日之内公示,企业还是不公示的,那就要被列入异常了。 二、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 工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方式,查实企业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会被列入异常。 三、没有年报 规定时间内没有年报,当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就会被列入异常并开始公示了。
股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1、股东如果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如果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且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可以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只要股东具备特定身份,也受到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约束。 风险提示:如果股东未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股东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公司可以通过其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特定的股东或全部的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有效。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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