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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况如下: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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