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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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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此类合同内容还是合法的。
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处分权能有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无效合同。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即有效合同、收益权能。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使用权能,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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