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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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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两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因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但仍有一些欠缺,所以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撤销合同,其效力处于有效与无效之间。 (2)效力待定合同,其命运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补正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方面基本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接近于有效合同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此又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而是有瑕疵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存在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也不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经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法定代理人,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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