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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作为承揽人遇到类似情况,律师建议当定作人交付原材料时,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 一旦发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私人定制”这个词语,如定制私人定制家具,私人定制高端服饰。这便是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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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及时与对方协商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2、整改后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也包括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④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如果是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材料,如果是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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