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对于死刑...
一审判决后15天未上诉的,判决生效。若判决书中明示履行期限的,在该期限到达后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未判决履行期限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对于判决书其它部分的内容,比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内容,法官主要取材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或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判决书中,法院只是引用,绝不表示以上观点法院已采纳,只有写在“本院认为…”中的内容,才代表法院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观点。在阅读婚姻案件的判决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对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缔结婚姻的基本状况是否认定正确。 比如,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认识的时间、结婚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判决书中有误的,比如,当事人认识的时间有错,基本不影响判决书效力和以后的使用。但是,如果姓名及出生年月错误,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当事人的姓名,一旦有误,可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例外外国人的姓名,由于是英文,更容易引起拼写错误,因此,当事人阅读起诉状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发现错误,请求法官及时更正。 (2)法院对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发展是否认定正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当事人认识的过程和婚后情感变化的过程。比如说,当事人如何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还是自行相识;婚后一开始感情状况如何,是一般还是较好等。 (3)法院对于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也是法院查明的内容。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出于不同的目的,或有不同的理解,原、被告对夫妻之间是否有矛盾以及造成矛盾和分歧的原因可能观点不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法庭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余地;但另一方却辩称夫妻感情较好,只是由于婚后生活琐事而引起争吵;或者一方诉称对方有婚外情,另一方不但否认,反而指责一方无端猜疑等等。因此,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都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矛盾与分歧存在的一方向法院举证,如果举证充分,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无有力反证,一般法院会认定举证一方的主张。 (4)法院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对于财产,一般不作分割和处理。但是,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所确认的财产状况对于下一次诉讼却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论本次诉讼结果是否判离,财产状况的认定都是极为重要的。 财产情况需要查明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不动产的状况。比如,房屋购置的时间、购置时的价格、出资情况即首付情况、首付来源、有无贷款、主贷人是谁、目前贷款余额、产权证记载产权人有哪些、目前房屋由谁居住等等。 第二,动产的情况。包括双方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汽车、贵重金属、基金等财产拥有情况,也包括家具、家电的具体规格、品牌、尺寸等较有价值的财产情况。 对于以上动产、不动产的查实,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依据。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若主张财产的数额和所在地,均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处理;若认为自己举证已充足,但法院却没有将财产列为查清内容,即可认为一审审理事实不清,作为上诉的理由。 (5)法院对于子女的基本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子女通常也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常见,双方均不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又与房产的分割紧密相连,因此,子女基本情况的查实,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明孩子出生的时间、姓名、成长的过程、目前生活的环境、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以及目前子女的现状等情况。因此,这些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子女的归属都要重要意义。若在判决书中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并且无证据佐证,也是提起上诉的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4人已浏览
669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