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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与断面流量控制相协调的原则。流溪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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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流溪河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应当逐步下降,使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流溪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溪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流溪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县级市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流溪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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