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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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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流溪河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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