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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并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互联...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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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一)未通过测评能力评估,从事测评活动的;(二)影响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危害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三)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被测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秘密和其他信息的;(四)故意隐瞒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如实出具测评报告的;(五)擅自占有、使用测评相关资料及数据文件的;(六)分包或者转包测评项目的;(七)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开发、销售及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业务,或者限定被测评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八)其他可能影响测评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测评工作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向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应当配备适应开展相应安全服务需要、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安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结构、配置等用户信息;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不得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接入本网络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名称、性质、有效证件、互联网地址、装机地址、上网电话、联系人等公安机关要求备案的信息,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二)记录并留存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登录、退出互联网时间及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等上网日志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三)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过互联网地址和相关网络应用信息能够对应联网单位和用户信息;(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人工值守、远程联网查询等方式提供24小时快速查询支持;(五)协助公安机关对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六)互联网络拓扑结构、通信协议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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