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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第18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08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接入本网络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名称、性质、有效证件、互联网地址、装机地址、上网电话、联系人等公安机关要求备案的信息,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联网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二)记录并留存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登录、退出互联网时间及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等上网日志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三)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过互联网地址和相关网络应用信息能够对应联网单位和用户信息;(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人工值守、远程联网查询等方式提供24小时快速查询支持;(五)协助公安机关对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六)互联网络拓扑结构、通信协议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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