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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一人两处宅基地将会被及提升收回一处,建议将一处转让给本村通集体的人。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
宅基地规定: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讨论、审批、分配。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一个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受保护,但因继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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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3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4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面积都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其中一处得宅基地有可能被村集体依法回收。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造新的、拆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庄,已迁入新居(村)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1、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2、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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