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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

2022-01-31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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