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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25万元,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不是一样处理的。《关于规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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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罪的,该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2、若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立案追诉。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为: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者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查相关材料虚假,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受贿罪,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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