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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的所得所谓同居期间,是指开始于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终止...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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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已成为司法惯例。(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但对方对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过程中有辅助劳动,提供生活帮助的,收入或者财产应当一般共有。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财产中的作用,可以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以确定按份共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根据赠与关系进行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另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案情 遭遇中年丧偶的关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3年前,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男子孙先生,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一起生活。不过,由于二人都是再婚,顾虑挺多,便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依照当地的习俗,简单办了结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经过一起努力,关女士两人经营了一家土杂商店,手头有了些积蓄。不幸的是,关女士在一次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关女士死后,留有一张8万元的存折,为了这笔钱归谁,关女士的儿子与孙先生发生了争执。其子认为,母亲和孙先生没有办理结婚证,不能算合法夫妻,因此,母亲留下的这笔财产应该全归自己所有。孙先生则称,这笔钱是自己和关女士共同经营赚来的,自己当然有份。为此,两人一直闹到法院。 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笔存款的户名虽是关女士,但通过孙先生提供经营期间的账本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这笔款项确系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孙先生对这笔存款享有一半所有权,其余的一半则由关女士的儿子继承。 对此,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事实婚姻不再为法律所认可,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办理结婚证为最终形式。因此,关女士与孙先生仅属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孙先生对关女士留下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但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能确认属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则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由于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关女士的遗产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才能享有一半所有权。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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