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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也不需要,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有可能担责。...
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抽逃出资。 3.出资不到位。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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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虚假出资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2.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3.出资不到位。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5.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1、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独立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违约,母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2、若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同时,如果母公司有抽逃出资、未完全缴纳出资等情形的,母公司应在“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生产实践文明史上的一颗熣灿的明珠,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核心含义,就是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了,此为法定的责任限制。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这一制度而故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公司是债务人,但公司股东为了逃废债务而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等,以实现法律的平衡,法律也设计出了一种补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而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此即为----揭开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的面纱。《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4、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5、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公司财产不够的,方才由股东承担。5、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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