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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一、保证。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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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3、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5、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一、保证《》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抵押担保。《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三、《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担保。四、权利质押五、留置《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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