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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抵...
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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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的具体方式如下: 1、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使财产无法执行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的,在履行监督支付专款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责任。 4、担保人对债务人注册资本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本的,担保人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保证。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权利质押。 五、留置。 六、定金。 七、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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