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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规定的试用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

2021-10-23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工人只能约定试用期。工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部门同一部门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使用者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使用者规定了试用期,但使用者不能再规定试用期。派遣公司已经规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试岗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用工单位意图通过规定“试工期”,“试岗期”延长派遣工的“试用期”,降低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最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发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中就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试工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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