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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94年以前你们就案传统方式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那么你们是合法夫妻。 2.如果离婚,父或母都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结果如何要看...
这个时效的问题是有争议的,你从94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3年,说不知道公司把你辞退,是说不过去的,当然按照相关的规定,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书也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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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婚姻法规定,在满足下文条件下才构成事实婚姻,有配偶再婚会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三、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来处理。
96年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然归各自所有;涉外案件由中院受理,如果他有当初你们签字的协议,关于房产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的,但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不会导致交易无效;如果你本人不出庭,委托律师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加拿大办理委托公证然后到当地使领馆认证,二是在收到起诉书后的一个月内到受理法院在法官面前签署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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