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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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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免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1、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2、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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