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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依据合同法,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效力,如果解除协议另行约定管辖,视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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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或裁或审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某个特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仲裁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条款是否一并无效呢?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意见不一,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意见也自相矛盾。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具备下列内容: 1、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需要仲裁的具体的事项; 3、当事人协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对于仲裁条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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