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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城市管...
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三)不得有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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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人或者乘车人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轻微,按照市公安XX的规定实行快速处置。
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三)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电视、视频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机动车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时速应低于二十公里,并确保安全;(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八)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九)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十)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十一)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十二)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十三)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十四)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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