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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访问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不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可以通过访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条例》第2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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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构包括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乡镇农经站以及乡镇信访办。 在现实中,大的土地纠纷一般找乡镇解决,农户求助最多的部门就是信访办。在性质上,信访办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它直接对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负责,并代表后者处理问题、接待群众。在农户看来,信访(上访)更快速、更有效。对于一些简单的诸如咨询、答疑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当场处理,但对于类似于土地承包纠纷之类较为专业性的案件,他们就无能力也无权做出裁判,只能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在体制上,乡镇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与之类似,农经站在体制上也是接受来自县农经局的直接领导。如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土地流转等等事务成为了农经站的主要工作。涉及到土地承包纠纷,需要进行承包权变动的,或者要对土地权属重新确认,就必然要通过农经站的工作。 在信访部门的牵头下,司法所、农经站共同介入,共同接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
土地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划分范围的纠纷。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承包给他人。那么,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是什么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尤其村干部的行为,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各业承包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在承包中需要订立的相关协议,监督相应的发包程序,加强协议履行的效果反馈,以此减少因协议不完善和操作不规范带来的土地纠纷,这是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在农村,无论是村民之间还是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多是为了地邻之间某家多种了一垄半垄、某家地边过了一点界、甚至于某家拔草时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对于类似这种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纠纷,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没法管。如果不管,为了争一口气,村民之间的纠纷又往往会升级为与土地相关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却不简单。解决这样的纠纷的根本原则是因地制宜、切合农村实际。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与法律,解决起来就会很复杂。只有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调动村级因素尤其是地缘和人缘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容易化复杂为简单,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上级工作以转信为主,这些信访转到基层,基层无法再转,无口可归,有的地方就形成一个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格局。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最终落实在地方党政领导人身上,专门的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则负责信访信息上下左右的转送。正是这一点引起了“信访部门是二邮局”、“信访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诟病。新《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更多的协调、督办权,但其以转信为主的功能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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