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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有以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辅助器具费用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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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一审宣判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汪某的假肢费主张过高,应按照20年计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对于如何主张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无法律明确规定,故原判按照人均寿命70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再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和每年的维修费用计算汪某的假肢安装费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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