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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怎么理解

2023-06-12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和部门监察机关来电咨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问题。经我室研究,并请示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自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之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无论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无论其犯罪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之前或者之后,都应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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