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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找不到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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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投掷物品伤人,不应该连坐。建筑使用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赔偿被侵权人的份额。因建筑物抛掷物品、建筑物坠物等原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具体侵权人的认定也比较困难。潜在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外,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伤人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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