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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那么只要证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就能证明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否则它就不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客体简单地...
婚姻自主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它是属于人身权里面的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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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主动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2、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离婚虽然导致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父母干涉,另一方强行甚至威胁,反正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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