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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单位用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三)燃气销售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七)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自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二)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三)设置固定停车场所;(四)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五)爆破、打井、挖窖、挖取沙土、采砂、堆放物料;(六)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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