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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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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尚未执行完毕;(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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