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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一方签字没有效力。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只要是在婚姻内的其中一方可以代替另一方签字的,但是要有授权书或者有授权证明,那样也算合理,在乎婚姻内夫妻双方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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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根据情况讨论,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房产的交易,如登记在夫妻名下,只有一方签字出售,另一方不追认也没授权,合同无效。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一个人签字出售,合同有效。 2、中介合同,中介的义务依合同约定履行。如约定的中介义务只是提供信息而非促成交易,中介对交易没有责任。如果有促成交易的服务内容,那么中介有责任,没有核实清房产信息。 3、买房咨格对本案没有影响,因为合同成立在2013年,限购前。但建议最好咨询下房管局,合同成立在限购前,应该到房管局备案的。如没备案审批通过的,要受影响。 4、诉讼时效为三年。 5、就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女婿不追认,对你不利。 6、对于合同无效,你也有过错,明知虽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对共有人处分权进行核实和确认。对方妻子也有过错。你们双方根据过错就合同无效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键在于确定该房的性质,系他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他个人的财产.如果是他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他个人一般是不能处理的.如果他的妻子确实不知道,那么的他的转让有可能会无效.对你来说,也要区分两种情况,即当初你买房时,可知道该房系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知道,且知道他妻子没有参与买的事情,而且还是不同意的,那么该房的买卖应当是无效的.还有一种就是你有证据有理由证明,足以相信他的妻子是知道卖房的事情,而且是同意的.那么协议有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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