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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高人民法院有具体规定。被扣押的财产到期的,扣押机关未处置(执行)或者延期扣押的,扣押为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扣押、扣押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期扣押、扣押、冻结手续,续期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扣押、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押、扣押、冻结的有效性。
动产查封最好期限为1年,但是期满可以续期。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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