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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告总公司的。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
当事人与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若发生纠纷,是可以向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民事责任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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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价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从合同关系看营业税纳税人为 总公司,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只证明总公司承诺其下属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转移的依 据。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由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
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来履行也是属于合法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只要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履行其中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一般诉讼的主体是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
分公司签的合同能不能直接告总公司要分情况而定。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此时只能起诉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可以起诉总公司,但是一般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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