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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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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现实中偶有发生,很多当事人通常都不知道怎么办,更不知道其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罚,其实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是有相关的处置措施的。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该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时,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然而,理想虽然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申请人往往陷入复议决定撤销、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却得不到任何实际效果的怪圈。因为,纵观《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并没有对责令应当在何种期限内作出、责任承担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与之相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规定看,司法救济的强制力明显强于行政救济。并且,直接起诉也可以大大的降低时间成本。 所以,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了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的,建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涉及复杂的情况的,最好还是找个不履行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郑州煤电司告成煤矿(以下简称告成煤矿)。 法定代表人周振东,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高,男,汉族。 申请复议人告成煤矿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执异字第14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告成煤矿认为该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不予执行,但告成煤矿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告成煤矿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我想你就行政案件执行复议裁定书已经清楚。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227条的规定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与此相应的是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执行程序解释》)的第5条到第10条及第15条到第24条。《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并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相应的原《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中模糊或概括的规定。针对第225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等六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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