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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对于执行复议裁定再审有什么规定?

2022-07-09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227条的规定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与此相应的是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执行程序解释》)的第5条到第10条及第15条到第24条。《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并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相应的原《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中模糊或概括的规定。针对第225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等六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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