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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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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个购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两个购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法院就会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侵权:
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3、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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