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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看守所会见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和审判终结交付执行,而罪犯被执行的刑期剩余不足三个月,不用投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时的家属会见。因我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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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被判刑之前,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情况和劳动教育。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格警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护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看守所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建立账目,并办理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拘留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长批准禁闭。第三十七条人犯在拘留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没有接济单,可以寄东西去看守所,所寄东西要经过检查才会到亲属手里。《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被抓进看守所,那是涉嫌犯罪被拘留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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