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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送给的物品限于:日用品和现金和学习书刊《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
如果知道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哪个看守所,亲属可以送一些零花钱,让其在看守所购买一些日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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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东城区看守所-寄送财物须知第一条为保障正常监管场所秩序,维护被监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监管法规、规章,制定本须知。第二条监管场所接待室负贵办理接收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第三条被监管人员亲属.同事等可以为被监管人员邮寄或者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监管场所为其送财物。第四条送财物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接收财物规定,接受对所送物品安全检查。第五条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包括现金、衣服、鞋(布)袜、公开发行的书籍等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寄、送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第六条下列寄、送的物品不予接收:(一)药品、食品、饮料、洗(漱)涤品;(二)信用卡、手表、电信器材、指甲刀、剃须刀、香烟、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三)其他妨害监所安全物品。依照规定应予退回的物品,应当向寄、送物人说明不能接收的原因。第七条接收财物时,民警与送物人应当面清点、登记,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收据上签字。交送物人收执。第八条邮寄的财物,被监管人员已交付监狱、劳动教养等场所执行的,转交执行机关;其他情况出所的,按邮政地址退回。第九条寄、送财物人可凭邮寄单或送物凭据,到监管场所查询被监管人员收物情况。
给在看守所里的人送东西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般情况下只有亲属才能送。《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到看守所送衣物,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查验身份证。各地管理略有不同,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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