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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前公司的债务由哪一方承担?

2022-10-10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法人,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公司和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作为法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二者不能混淆。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受让股权前的公司债务依然由公司承担,不是原法定代表人承担,股东的变化不影响公司的债务债权的承担。但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方自愿承担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巳经形成的潜在债务,那么在公司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追偿该笔债务。扩展资料《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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