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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5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属于身兼重责,从庭前准备到庭后整理全都需要书记员完成,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人物。庭审时用电脑做的是庭审笔录,庭审笔录中程式化的东西在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的,庭审笔录也是最考验书记员水平的一项工作了。
当事人作为书记员,应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即可。具体的褒贬不要过度关注和解读。同时,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警也是警察的一种,不能直接成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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