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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陷及怎么防范

2022-10-30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减资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形中:第一,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而一旦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必将导致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减少,企业资产的信用降低,这必将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第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并且在退伙后可以从企业取回其全部或部分投资,这样必会使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减少,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新增债权人权利保障条款为使有限合伙企业减资时各方利益达到合理的均衡,我国《伙企业法》应新增规定明确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要求提供担保。具体地说,该条可规定为:第一款: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减少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款: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自同意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或同意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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