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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要约对于要约人及受要约人来讲是有一定的效力的,那么其效力从何时起算呢?我国合同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中采用数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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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不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要约的具体内容实际了解。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撤销和失效的时间的确定方式: 1、要约撤销的时间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之时。 2、要约失效的时间主要分为要约被拒绝之时、要约被依法撤销之时、承诺期限届满之时等。
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r(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r(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r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rr包括:1、要约人的义务——形式拘束力和强制要约义务。r2、要约人的权利——要约人的撤销权r3、受要约人的义务——强制承诺义务和缔约之中的保密、通知等义务r4、受要约人的权利——受要约人的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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