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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属于醉驾,交强险会赔偿人身损害损失。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醉酒行为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醉酒后驾驶”较之“饮酒后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上,更为严格。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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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第18条,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应该说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比较合理的折衷做法,首先明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的立法目的;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按照规定,酒精含量达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将被认定为酒后驾驶,这种情况下出险,交强险照赔;但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则属于醉酒,出险后如果受害者索赔,保险公司可赔偿受害者,但事后可向车主索赔。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在统一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其中机动车有责任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但是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悉,很多地方法院以会议纪要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在12.2万元的交强险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理由主要是: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只受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调整;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是不管有责无责都要赔付;道交法没有细分各项赔偿数额,交强险条例与道交法规定相悖。在这些判决中,法院还有一个重要理由是:分项理赔的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太低,受害人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打通分项限额赔偿后,直接带来的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增加。有的法院不区分有责无责,无责赔付的1.21万元的总限额被提高至有责的12.2万元,只要在限额内都赔偿。除了分项赔付外,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伤是否赔偿,各地司法判决也不一。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醉酒等情况下出现的财产损失不赔,但是人身损失应该赔。也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可对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免赔,无证、醉酒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被排除。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的分项限额以内承担垫付责任,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垫付不赔偿。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颜色相异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单独印刷,并附有“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签字并表示明了的,一般就可认定保险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
醉驾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驾驶人醉驾造成车祸的,保险公司会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人追偿,致害人应当偿还此笔费用。
醉驾导致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是不进行理赔的,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强险不予理赔,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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