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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第18条,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应该说司法解...
“醉酒后驾驶”较之“饮酒后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上,更为严格。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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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醉酒后驾驶”较之“饮酒后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上,更为严格。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但该条同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那么问题就出现了。这里所说的“致害人”指的是谁,是不是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医疗费用这一块,保险公司只是起一个垫付作用,最终的实际赔偿者还是醉酒驾驶人。
醉驾导致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是不进行理赔的,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强险不予理赔,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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