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律师承办业务,由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8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5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