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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休假奖励的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并且规定“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应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及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已制定多项制度规定。我市目前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仍然存在征收程序违规、征收标准随意、征收措施简单等突出问题,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一、严格征收程序一是主体合法。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为征收主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也可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严禁下达任务征收,征收者要持证上岗,挂牌征收。二是程序规范。严格执行立案调查程序规定,未下达征收决定书之前,不得实施征收。三是适应条款得当。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征收数额,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签订缓缴计划,按计划及时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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