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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3月3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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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休假奖励的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并且规定“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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