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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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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已受理但申请登记的事项尚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一)更正登记被受理的;(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已有记载申请异议登记被受理的;(三)利害关系人对正在申请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四)房屋被依法查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析产,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房屋登记机构,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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