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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小产权房具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
买卖小产权房是否违法,主要看是否非法占有集体用地和闲置的国有土地,如果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更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性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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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其一是因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近10年来,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城市保障性住房又无法满足民众需要,市场旺盛需求自然会流向既无费也无税的集体土地,村集体或乡镇政府为了创收以补贴财政不足,也需要城市购买力来填补农村的消费空当,农民也需要增加收益。其二是因为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催生,为其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国家要求的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中,有些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自身的行为能力比较强,甚至有些村集体或者村民可能不是那么遵纪守法,将用于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宅基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然后将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农民,另一部分房子便由开发商出售给城镇居民并获取利润。其三是因为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失所致。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在制度层面上有不平等的地位,城市国有土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流转,其土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致使二者在价格上相差悬殊。其四是行政监管的缺失酿成。对小产权房的存在,政府早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相关管理部门失职,监管不力,出现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所致。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未能从源头上扼制住这种畸形产权房的出笼;另一方面,大量小产权房进入市场后,相关部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开发商的处罚力度,从而使小产权房就从开始的悄然冒出到如今的拔地而起。
首先要明确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即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法律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只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另一种是非法建设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给非农业建设。所以,不只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非法的不能购买,合法的可以购买和转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法律手续。可见,小产权房不能转让或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对象有限,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和更换。
可以。 因为小产权房的买卖都是违法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法院会支持卖房人的诉讼请求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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